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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案件立案后,高州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和了解。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任何存款或房产,但执行一庭干警并不气馁,多次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劝说工作,被执行人仍然拒不配合。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较大、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该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的住所进行突击搜查。其间,陈某试图阻止高州法院执行干警对其住所内某个房间进行搜查。为此,高州法院干警迅速采取措施,一面控制陈某,一面对该房间进行仔细搜查,最终查获保险柜一个,并勒令陈某现场打开。经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一起在银行进行盘点,发现该保险柜内存有现金791400元。其后,高州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该保险柜及现金进行查封、扣押,开具扣押财产清单。同时,对陈某及其家属进行说服教育,耐心阐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违法后果。在高州法院执行干警的严肃教育和耐心劝导下,陈某主动与信用社进行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及《担保书》,由高州法院执行干警、陈某家属现场见证,陈某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这是宜昌市首次将新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与领导干部配偶廉政教育活动融合在一起开展,凸显了家庭助廉的重要性。模仿产生行为,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也就是说,人的一生都是从模仿开始的。走路、说话、吃饭、穿衣,无不是“有样学样”。那么,模仿谁呢?当然首先是母亲,因为每天睁开眼睛首先看到的是母亲,相处时间最长的也是母亲。母亲的一颦一笑、一言一行,都是孩子模仿的对象。因此,孩子的行为习惯乃至性格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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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12: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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